新型电力系统价格机制须尽速完善
电力市场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有效的价格机制是电力市场自我调节和健康运行的核心。随着《“十四五”现代能源体系规划》印发,相关价格机制亟待完善。
通过价改践行绿色低碳理念
2021年下半年以来,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价格、市场机制、节能降碳等方面的相关政策,达20余项,涉及电价改革、市场建设、新能源消纳等多领域,力度空前,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电力运行释放了明确信号。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》,从能源供给和消费两个方面提出了“十四五”时期配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价格改革重点任务,体现了绿色消费、低碳转型、市场支撑、价格先行的理念。在此背景下,对电力企业而言,需明确以下原则:
主动把握电力转型发展的规律。中央电力企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既是降碳减污、能源转型等外因驱动,也是企业清洁发展等内在要求,相关政策正逐渐完善。成本势必增加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涉及重大利益调整、成本增加,一方面是旧的电力系统向新型电力系统的利益转移;另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为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所支付的成本。政策和市场需相辅相成。我国绿色低碳政策体系的激励性价格政策是指挥棒,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时间、空间节奏相匹配,这将有利于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紧密结合。
电力市场价格改革是重点
“十四五”期间,为科学谋划价格政策和市场规则,增强发电企业的竞争力,要处理好发展和减排、整体和局部、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、政府和市场的关系,需重点开展电力市场价格改革。
体现电力的商品价值。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和现货市场规模扩大,准确反映各种电源在电力市场中的价值,保持各种电源价值的合理比价关系,是电价改革的焦点和难点。这既包括“三改联动”(煤电节能降耗、供热改造、灵活性改造制造)的成本补偿,也要求市场能够正确识别电力、电能量等时间、空间的环境价值,实现电力市场、绿证市场和碳市场有效衔接。同时,发电企业转变为综合能源供应商后,需明确电、热、冷等关联产品的成本和定价。
新增成本需社会公平负担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,特别是以沙漠、戈壁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光基地建设并实现跨省区输送,需配套新增火电、煤电灵活性改造、抽水蓄能等储能和特高压线路、电网联络线路,以及精准的负荷预测技术和天气预报系统等,其发电成本、输送成本和系统稳定成本将增加,需要在各类市场主体间科学、公平负担。
电价既要体现市场竞争,更要体现政策要求。随着国内外一次能源价格上涨,电价将进入上升区间,进而推动社会用能成本增加,影响经济社会发展。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时,需结合实际,对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,这将有助于淘汰落后产能。但从电力市场角度来看,稳定负荷是优质用户。同时,不少高耗能产品出口海外,用能成本高低将影响其国际竞争力。因此,电价受市场供需、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多重因素影响,既要体现市场竞争,更要体现政策要求。
价格信号需科学反映、顺畅传导。市场建设是以均衡状态下的效率最高为目标,资源的稀缺性必将反映在价格上。电力市场化改革需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,而各类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完全相同,其中存量火电是宝贵资源,是保障电力市场容量充裕的重要基础,要有基本的生存空间;电网通道是新能源消纳的重要载体,公平分配、使用规则、成本回收和收费定价等因素将决定其能否高效运行;源、网、荷等市场主体价格信号需要科学反映,并有效传导至终端用户。
当前需明确水电、储能、海上风电等价格机制
川藏地区蕴含大量水能资源,但开发难度大、成本高、消纳难,需通过特高压远距离输送,前提是明确当地水电开发与风光整体布局、打捆输送的成本,以及水电价格。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抽水蓄能电站电价定价办法,但并未落地,需进一步对定价依据和政策进行研究,同时其他储能设施也需完善价格机制。海底电缆成本对远海风电参与电力市场竞争有较大影响,需明确远海风电定价机制。跨省区送电参与省间电力市场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,需进一步优化。
此外,在保持居民、农业和公用事业电价整体稳定的前提下,需进一步优化阶梯电价、分时电价、差别电价等政策,完善市场规则,保障各类用户公平负担。
总之,价格机制不仅是电力市场高效运行的核心,也是提高电力交易效益的关键。要对电价政策的历史沿革、背景、影响等进行深入分析,研究解决新问题、新困难,保证电力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,兜住民生底线,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运行。
(文 | 赵岩 作者系中国价格协会特聘专家)